醫療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
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主旨:公告醫療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。依據:醫療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。公告事項:一、 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。(一) 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、折扣、彩券、健康禮券、醫療服務,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。(二) 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。(三) 未經主管機關核備,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、巡迴醫療、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。(四) 宣傳優惠付款方式,如:無息貸款、分期付款、低自備款、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。二、 違反前項規定者,依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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